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更好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一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今年一季度以来,有关部门收到来自群众控告、申诉案件的数量与往年相比有所增长,部分地区出现法院越权管辖、违规立案、违规干涉民事裁判执行、违规采取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
本期讲堂梳理了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出发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期讲堂邀请的主讲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访修学者施鹏鹏,他从合理罪名的认定、犯罪主体的认定、管辖法院的认定以及恰当强制措施的适用四个方面分析,为大家讲解了目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是在一个很特殊的背景下产生的,即企业融资难。由于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因此可能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这里面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是否都可以以该罪名定罪量刑。
施鹏鹏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应以本罪论处。如果滥用本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第二,高利贷入刑。两高在出台有关文件时所采用的表述较为模糊,加上地方有考评压力,可能会存在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偏颇。高利贷要定罪时,必须有一个明显的欺诈行为。目前许多高利贷案件仍有很多处于灰色地带的问题。
施鹏鹏教授认为,社会中很多问题包括经济问题,不能通过重刑主义来解决。否则可能会存在法律风险不可控的问题。
施鹏鹏教授在讲堂最后作了三点总结:
第一,要保护一个国家的企业,要制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就要把法治放在与现在半导体芯片一样重要的地位。法治尤其是刑事法治就是是一个国家有序运行的不二道路。
第二,罪刑法定、程序法定两条原则一定要从立法严格贯穿到司法。从罪刑法定来说,要限缩司法解释权;从程序法定来说,要强化程序制裁、强化救济。
第三,任何一个法治发达国家,都必须有一群非常强大的、站在与公权力不同角度的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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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戴 璇 张嘉慧 郑建滨
编辑:夏子涵
审核:黄秋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