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荟vol.13 | 企业法务如何建立企业抗击疫情法律风险的防线?

2020-02-18

以下文章来源于公司首席法务官 ,作者CACLO



导读

自2019年12月武汉市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在神州大地肆虐数十日。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冠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在这非常时期,作为中国企业的法务人员,做好疫情导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就是为抗击疫情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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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防控疫情工作中,企业有哪些普遍义务?

1、配合各级政府做好防控与应急工作 

做好疫情防控,是当前各企事业单位的首要工作,更是法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企业应引导、教育员工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隐瞒病情,采取隔离措施,否则该员工将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在防控疫情工作中,交通运输企业有哪些特别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三、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医疗机构有哪些特别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四、疫情期间,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劳动法律关系?

1、招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春节后是各家企业的招聘高峰期,企业在发布招聘启事、进行面试及发送录用通知等环节,一定要避免上述就业歧视行为。

2、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需裁减人员的,按照人社部上述文件的要求,企业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只能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同时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终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具体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

(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4)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五、疫情对企业商业合同履行的影响有哪些?

1、疫情适用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中即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分析各地法院判例可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及租金减免的案件,反应了中小企业因关门歇业、无营收的压力而产生的强烈的租金减免诉求。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焦点仍集中在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亦或是商业风险的问题上。凡支持减免租金的裁判观点,一是认为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当减少租金;二是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减免租金。不支持减免租金的,其中主要理由为疫情系正常商业风险的一部分。

结合“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文件及相关案例,我们认为本次疫情,适用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2、若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解除或变更合同

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集中于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零售电商、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商贸等行业),企业应当尽快梳理统计,区别对待:

对无法继续履行的,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于能够履行,但需对履行时间、方式、数量等变更的,可以就合同变更事宜与对方达成协议;对于能够履行,但是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建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既未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减损措施,也未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将不免除违约方的相关责任。


    六、企业应如何防范慈善捐赠的法律风险?

1、企业如对外发布公益性捐赠承诺,应确保按时兑现,否则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2、企业应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有撤销的条件。


 七、新冠病毒疫情被WHO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对中国企业有何法律风险?

1、是否会导致中国的出口货物被拒收?

从进口国措施的层面上讲,世卫组织对所有缔约国的建议没有直接针对货物贸易采取的任何限制措施,而且世卫组织极力避免“临时建议”对国际贸易和人员流动造成过度干扰。其中,对于拒绝人员和货物入出境或延误入出境超过24小时的缔约国必须及时向世卫组织报备的举措,更是有利于保护中国和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进口国因为中国发生PHEIC而禁止中国货物入境的可能性目前看来不大。

但是,不排除部分境外客户因为疫情而拒收货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拒收的理由是否成立,取决于合同条款中对于货物合格标准的约定,以及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所约定的适用法律有无相关的规定。总体而言,这属于合同争议的范畴,中国出口商完全有机会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提出抗辩理由,争取合法的权益。世卫组织关于PHEIC的决定对争议的结果应当没有实质影响。

2、是否会导致出口订单被撤销?

由于国内疫情而推迟节后复工,可能导致国际贸易订单交货延迟,这种情况下,境外客户可能因中国企业延迟履约而主张撤销订单,而由中国企业承担相应损失。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是否能够避免相关损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疫情是否构成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不可抗力”。在这一问题上,世卫组织关于PHEIC的决定可能为中国企业主张“不可抗力”提供理由。但是“不可抗力”的主张能否最终成立,还取决于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书写,以及买卖双方约定的适用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无定义。


文章转载自:公司首席法务官
编辑:李春雪
策划:陈凡
审核:黄秋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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