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荟vol.6 | 张莉:从管理学看合同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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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商荟 | 汇聚法商观点、融合法商智慧

今天的分享嘉宾是来自星汉灿烂(广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张莉。她拥有经济法硕士学位,现在攻读管理学博士。张莉分享道:“管理学对人性的关注比较多,研究的是企业之间关系背后的规律;而法律更多的是从规制的角度出发,更加宏观。”

法学与管理学,两者的跨界融合究竟会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

契约理论——用契约关系分析交易行为

我硕士学习的是经济法专业,我曾在商业银行工作的25年间,但都没有在法律部门,而是一直从事公司银行业务。2017年9月,我到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攻读管理学博士,目前正在写一篇题目为《合同设计与调整:基于技术条款与法律条款的实证研究》的论文。在此,我想同大家分享一些我学习到的比较有意思的理论和发现。


首先要谈谈契约理论。与法学理论不同,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所有的市场交易都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契约理论是博弈论的应用,它用一种契约关系来分析现实生活中各类产品和劳务的交易行为。经济学领域的契约理论被认为起始于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1937年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本质》,那时候科斯就已经从契约的角度来理解交易行为了。之后发展出了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三个经典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市场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交易双方博弈过程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是“代理人”,没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是“委托人”。例如在供应链交易中,买方就是委托人,供应商是代理人,因为“买方不如卖方精”,在签约前无论买方如何调查,都不可能对卖方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完全了解。为了防止供应商形成逆向选择以及履约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常常需要相互牵制。


交易成本理论将每次交易视作一种合同,在市场交易中,供需双方为了寻求利益平衡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包括拟定合同、协商等事前成本,以及监督、履行合同等事后成本都是交易成本。提出不同性质的交易对应不同类型的合同,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事前和事后交易成本,实现最优治理结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是交易成本理论的三个重要概念。


产权理论认为,如果当事人在签约后进行了人力或者物质资本的专用性投资,那么他将面临被对方敲竹杠的风险,这会扭曲投资激励和降低总产出。为减少敲竹杠风险,应该将物资资产的所有权配置给对投资重要的一方。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契约理论的主要贡献者——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和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本特·霍姆斯特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会出现四种问题: 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敲竹杠风险和承诺问题。霍姆斯特姆教授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发展“完全契约理论”,为解决个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团队生产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和动态条件下的承诺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而哈特教授的贡献在于通过构建“不完全契约理论”,为企业内部以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敲竹杠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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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学习理论

近年来学者们还发展了合同学习理论,认为合同本身就是知识库,双方在合同谈判及履行过程中有助于加强相互了解。而不同合同条款的学习效果不同,当事人从合同技术条款中获得的学习效果往往比法律条款更强。


学者们围绕“合同”做了很多有趣的调查研究,比如利用有关102个企业间纠纷的纵向数据集,评估了合同结构对信任的影响以及持续合作的可能性,发现合同控制条款增加了基于对合作伙伴能力的信任,但减少了基于合作伙伴商誉的信任,导致持续合作的可能性减少;协调条款增加了基于能力的信任,导致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增加。有的学者分析了合作历史长度和合同终止条款详细程度对谈判时间的影响,发现合作历史长度对谈判时间有曲线的“U”形影响——即当合伙人拥有较长的合作历史时,谈判合同终止条款需要较短的时间。


再比如,在进行新的收购交易时,企业面临着两个战略决策:是起草一份详细合同?还是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合作伙伴?有学者发现组织文化能够影响这些决策,集体主义企业更倾向于选择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合作伙伴,在风险厌恶型和权力距离高的公司选择详细的合同起草的形式应更加慎重。


通过研读浩如烟海的文献,我发现过往研究中存在着两个争议:

第一个争议是对合同详细程度对企业间关系的影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越详细的合同越能够增强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促进信息交流、解决冲突和协调关系;也有学者认为控制严格的合同条款反而会降低合作伙伴良好的意愿,对合作存在抑制作用。

第二个争议是对合同详细程度对后续调整的影响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合同越详细越能预防交易中断,因为详细的合同可以勾勒出一个相对完整的应急计划来应对意外情况、限制机会主义;也有学者认为无论设计多么详细的合同,企业都无法阻止所有合同中止履行的发生,先前合同的细节水平越高,对交易中断后的后续合同调整影响越大。


两种看法貌似都有道理。然而,不同合同条款的功能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与技术条款相比较,法律条款一般是基于模板的标准化条款,但是不同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详细程度有所不同。Vanneste & Puranam(2010)研究发现,较大的买家与较少的法律细节相关,但较大的供应商与更多的法律细节相关。也有学者发现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比如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对不同合同条款的影响程度不同。所以我尝试从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两个维度,研究合同双方彼此不对等的依赖关系是否会导致合同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更加详细或更不详细;双方合作历史长短、合同期限、法务部门在公司中的地位等因素是否会调节上述关系;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详细程度对导致后续合同调整是否会产生的不同作用。目前正在合同数据收集过程中,暂时结论还没有出来。

 

总之,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合同,我认为管理学对人性关注的多一些,研究的是企业之间关系背后的规律,可谓“从细微处见真章”;而法律更多是从规制的角度出发,更加宏观。两者跨界融合肯定有助于我们对事情的理解和处理。


我们商学院的老师中有部分会研究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大数据,我同学中有三位律师,分别研究律师担任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责任型领导在律所管理中的作用等等。这些都说明法商融合将会给我们法律人带来更多的思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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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撰稿:张莉
编辑:孟瑜、舟婷
策划:陈凡
审核:黄秋练